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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我们一家人从农村把户口迁到到城市里,我二叔三叔说我们迁走了,这些土地就跟我们家没有关系了,现在他们要用我家的地盖房子了,我想问下各位律师现在老家的田地还属于我们家吗?或者说跟我们家还有关系吗?

其他 2019-12-04 04: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可以协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追问】如何协商?
  • 城市户口一般是指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又叫城镇户籍,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以上“市民”或“城镇职工”所拥有的户籍称为城镇居民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
  • 城镇户口较之农村户口的优势已经越来越微弱了,以前从农村户口迁入城镇户口的限制很多、困难较大,现在在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限制城镇户口迁回农村户口的规定了,个人认为城镇户口的主要优势在于让孩子免费入学享受城市的义务教育,如果不是城镇户口或不在户口所在地入学,就往往需要交一笔不菲的择校费用。当然有个别城市的公务员考试也会限制本地城市户口的要求,但不是很普遍。现在很多退休后的城镇居民努力想把户口迁回农村,则主要是为了合法拥有农村居民才能拥有的耕地,建一个小庄园安享晚年。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为了分取农村土地征用费等等而想办法把户口迁回农村,反正从城镇往农村迁户口的,主要原因总离不开“地”字,可见农村户口的优势在于“土地”。防止城镇居民与农民争地,也是这种逆向迁移受限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但不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是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处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消灭。
    因此,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不一定是违法的。
    六、在一户两宅情况下,拆除继承的原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以收回宅基地?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尽管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其死亡后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这时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此时,继承人对宅基地的合法占有,是基于房屋,但若当房屋灭失,则宅基地使用权所依托的客体已失去,那么,该继承人就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了。
    因此,在一户两宅情况下,拆除继承的原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
    七、使用宅基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宅基地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广大村民朋友在使用宅基地中,一定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若操作不慎,可能会被收回、撤销或受罚,最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现总结如下法律问题: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标准。若一户中孩子因结婚想申请宅基地,一定要注意先分户,后才能有权申请宅基地。
    2、切记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若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否则,土地所有人是有权利收回宅基地的。
    3、慎重买卖、出租。《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买卖、出租等行为可以获利,但在获利同时,可能会永久性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4、合理使用宅基地。在使用宅基地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范围,要注意因建房、建围墙等行为给邻居带来通风、采光等行为。
    5、宅基地是不能随意收回的,遇到村委会或其他主体擅自强拆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并收回时,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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