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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有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在二个儿子去世,活着的有一个女儿和二个儿子,前几年都是2个儿子轮流赡养母亲,女儿帮忙洗洗弄弄,送点吃的,现在儿子要求女儿和儿子一样轮流赡养母亲,一人四个月,请问这个合理吗,现在女儿不答应要求,只同意送点吃的,帮老人家洗洗,给点生活费,但不同意和儿子一样接回家轮流赡养。这个可以吗,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果儿子起诉女儿怎么办?

其他 2015-01-21 0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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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解决
  •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 1、我国的《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2、《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1、赡养老人的义务,是多方面的,只要当事人属于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的赡养义务人的规定之一,就必须尽赡养义务;  2,当事人不尽赡养义务的(不能以截瘫为由,拒绝赡养),老人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但是你父亲当时去世的时候,他的遗产及你母亲的财产你有没有得到分配呢?如果有,你就应当赡养,如果没有,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反诉。最好请律师帮你维权。
  • 女儿的想法是可以的,依社会公序良俗,儿子轮流赡养是惯例。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律师,谢谢。
  • 哥哥起诉主体不对,法院可能不受理,应当由父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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