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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与原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到2019年,但是去年房东由于欠款商铺被抵押拍卖给了现房东,由于房租里是包含物业费的,所以不需要我另外去交,但是变换房东后,现房东却不承认原来的合同,说除了房租外物业费还得我自己去交,等于凭空我得多付一万多块,请问现房东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她说不承认以前的合同,要按照她的说法重新签订合同的话这样合法吗?谢谢~

其他 2016-03-17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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