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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工的单位总公司是在临安,而我们具体办公是在湖州设的一个办事处,签订合同时间是2008年4月1日到2011年的4月1日共三年,但是在2010年的12月20日公司突然用通过电话的方式向我们提出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给我们几个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公司提出的原因是经济效益不好,而我们的合同中其中有一条是由于办事机构设置调整等原因可终止合同,我们几个人是否可提出劳动赔偿?是否拿的到?

其他 2011-02-19 0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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