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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与大兴区xxx城的业主签订了一份二手房购房合同,此小区是去年10月刚交付使用的新小区,房产证最早也要11年10月份下来。因为当时是差额交营业税,中介说可以规避,所以当时的购房合同中写明税费由买方承担也就是我。但27号新版国八条出台后,税费改为全额收取,如果今年底过户我就要一下子再交好几万的税费,实在是无力承担。我的房子合同金额180万,目前已经交了150万给房主,剩下的30万约定的是过户后公积金贷款缴清。今天早起听了中央2套新闻说新国八条前签的购房合同可以算作无效,不知道我可不可以终止合同,会不会算我违约?

其他 2011-02-18 14: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由于合同中已写明税费由你承担,可以理解为,包括应由买方和应由卖方各自承担的税费,以及新国八条后增加的税费,全部由你承担。新国八条只是国务院文件,而不是新的法律,所以不能替代合同法。除非你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可以终止合同,你如果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合同是有效的,不履行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已经注明具体税额,那么新增加的税额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由卖方支付。
  • 合同有效,如果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解除合同,不按违约处理
  • 您好,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话,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解除合同,不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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