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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在2002年因工把左手无名指压断当时电信公司给了我1000元补偿。2010因工将左侧七,八节肋骨骨折当时电信公司未给我一分钱补偿而且没有任何及别的领导探望。现在的情况是电信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并不重视,而且我们工作时常处于危险之中。比如四米梯绑五米或者六米梯爬高而且没有任何保护。由于自己岁数大了(48岁)又受过伤越来越怕爬高了,电信公司现在又成立了一个子公司把我们外包了。我不想每天处在危险中工作我想和他们中止合同。根据劳动法本人不能主动解除合同否则什么补偿都拿不到。但是用人单位他们也不主动和我解除合同。我找过他们而且他们说我们不会主动和你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到期我要求和你续签。他们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不想给补偿。劳动法是否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何操作请赐教!

其他 2016-03-23 11:1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首先,2002年和2010年发生工伤的请求赔偿时效已过,不能主张工伤赔偿。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仅指社保没有说公积金,用公司没有为你购买公积金这一条不是你有经济补偿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积金在入职后的30日内要办理,而且仅公积金问题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除非你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要给你办理公积金。另外,你公司从一开始在公司上班就给你购买了社保吗?自己查一下用人单位是否在你入职后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你上社保。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项关于劳动保护规定,你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给你提供劳动保护?还是提供了劳动保护的条件,你自己操作的时候为简便,而不按照他们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上的规定正确操作。这一点很重要,而且要你自己举证。 关于合同终止也能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这一次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到期终止。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你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好,你们这种危险作业,公司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你们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予以要求经济补偿
  • 您好!对于您2002和2010年两次受工伤,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您就不能要求赔偿了。对于社保,单位必须给您买,否则就是违法的,您可以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是必须给您买的。对于单位让您长期处于危险环境下工作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赔偿金(数额为:您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
  • 您好!您可以单位违规要求劳动者冒着人身危险进行劳动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存在违规事由,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您好,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劳动部门仲裁,仲裁结果建议起诉。
  • 从你说的情况,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详情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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