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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5年9月份,在南召县城郊乡董店乡名为“xx家园”房地产开发处,经售房处交了10万元人民币定了一套面积是138平方的商业小区房,至今还没完工,现在因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和售房处交涉要求退房,售房部不与退,订房款,如果强烈退房将扣除用总房款的10%做为违约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房法有没有这一规定,我将如何去解决,谢谢

其他 2016-03-24 0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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