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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6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签订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经营困难(但单位并无就此理由到劳动部门备案),并即时停止本人之工作,并责令本人即时交接工作及相关物件,并签了《员工离职/调职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交接/工作备忘》的文件。本人在1995年始至今在公司工作年限达十四年,任职期间并未受过任何警告或处分,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我提出要求从入职日期计一年工作年限一个月的补偿,单位不同意。单位要求我签一份协议书A内容大致是: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是从2003年起计算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由于,我觉得签了可能会对申诉不利所以无签。但单位又不肯出解雇信给我,2008/12/26到如今这段时间会否会当旷工?单位只肯出一份“2008/12/26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B,并要我签字。协议书A及书面文件B我都没签,请问应不应签,如果签了对日后上诉有否不利,有无其他更好的方法让单位出解雇信给我,我要如何处理才对自己有利?请处理过同类案件或了解的律师帮忙解答下,谢谢

其他 2009-01-09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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