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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本人单位在北京,户口在济南,我已经工作六年了,合同也还没到期。2010年2月20日开始休产假,产假6个月结束后,因腿部受伤无法回单位上班,一直递交假条,2010年11月单位领导电话谈话问我是否可以在2011年1月前返回岗位,如果无法返回劝我辞职。我当时想1月前确实无法返回岗位,另外也请了很长时间的假了就答应了,写了辞职信快递回公司(单位在北京),现在和单位的辞职手续还没有办完(因为要转单,还要返还手机等物品),后来我听说这种哺乳期劝退的情况实际应该有补偿的,请问我的辞职信都交了,我还有办法要求补偿吗?如果可以要求补偿的话是什么标准? 问题2: 2010年1季度我怀孕上班期间有一笔季度奖金,因为部门核算等原因,2010年9月才下发,部门核算中有我的钱,但是人力没法给我,我可以追缴吗? 问题3: 公司没有给我上生育保险,是不是也不合理?

其他 2011-10-07 19: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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