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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外资公司任生产主管,劳动合同上岗位也注明是生产主管,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月有300元职务补贴,从2007年进公司到2015年底公司每月都按时发放职务补贴500元(每月的工资条都有显示职务补贴500元),2016年一月公司要强制给我调动部门换岗位,我没同意仍在原部门正常工作上班(本人既没有违反厂规,又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给我调岗的本意是逼迫我辞职),自2016年一月起公司不再给我发放500元的职务补贴,找公司领导要他们书面回复我为什么不及时给我发职务补贴,他们的理由是老板交代不给发,拒绝书面回复。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吗?

其他 2016-03-28 1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可以要求。。
  • 用人单位违法对劳动者降职降薪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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