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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2015年3月28日没有按照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本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投票表决(而是只通知业主代表75人进行表决)就通过了我们小区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提案,业委会随即作出了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于2015年4月20日与原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6月小区部分业主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经过了二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今年3月17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业委会作出的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现在的问题是:1、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2、如果业主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需要多少人一起提起诉讼(本小区共有业主4276户)?

其他 2016-03-28 1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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