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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自2008年8月1日起租赁一厂房,共计880个平方,协议上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协议注明,如遇国家开发而须搬迁,合同即终止。另也注明,租赁期满,我司如需继续租用,协议继续履行,租金不变。(当时光装修就花了我十几万)。 现在的情况是,今天收到房东一张书面通知,通知上说:近悉收到上级通知,目前我们公司的土地正处征用地区,声明合同到期(2011年7月31日)后不再续约。 我们公司认为国家通知搬迁应该有正式文件,希望房东拿出公示,房东说通知书在村委会拿不到。 问题: 1、房东的这张不再续约的通知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违背了我们的租赁协议? 2、如果到2011年7月31日为止,房东未公示任何政府动迁的正式文件,我们希望继续履行协议,但房东又不愿再续签合同,要赶我们走,请问原先的租赁协议是否还有效? 3、如果到2011年7月31日为止,确实有收到政府的正式文件,那么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房东补偿我们搬迁费等? 以上请帮忙答复,我们希望能聘请一位资深在这方面有经验的律师在这件案子上能帮我们全权负责处理,谢谢

其他 2011-02-23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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