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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从2004年到2011年,现在正常手续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只跟我签订了2008年到201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前面的时间当时没有签,只是默认,现在离职了,他只补发了我后面签的3个月的工资,前面的从2004到2007只是补偿未给我交保险的4300元,工资未补,问他说2008年以前的劳动法比较乱,2008年后才正规的,所以不补工资,这样对吗?还有,我们单位是有保密规定的单位,离职前他还让我签了一份保密协议书,上面写日期的那栏划掉了,看劳动法上有讲,有保密的单位,离职了应该可以得到2年的保密补偿金时这样吗?还有正常合同到期他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续签,临时通知的,这样要不要赔偿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我是国企的员工

仲裁 2011-02-26 14: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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