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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9月17号到一家私人私人企业上班,2008年7月怀孕了,老板才于2008年8月1号才签2年劳动合同书并交了保险,9月的时候请了一个月事假,10月去上班的时候老板却让我在家休息,没有期限,并且保险费用也不付,需要个人承担。 请问我仲裁的话,没有证据证明是她让我休息的,我胜算有多少,07年9月到08年7月的这段时间该怎样让她赔偿,而且我今年8月才交的保险,那么明年生产的时候连续交不满10个月是没有办法报销的,这又该怎样让她赔偿呢?

仲裁 2008-10-24 0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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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说的事情比较多,劳动法也比较细,建议当面咨询。
  • 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你的权利.
  • 你好,你们老板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 企业自实际用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的,除非已经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你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 其次,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2月1日开始,应双倍支付职工工资,直到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你可以主张6个月的双倍工资。 对于老板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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