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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1日在中介签房产交易合同,约定不晚于2016年3月31日到房管局打印协议办理贷款。卖家3月21日到房管局预约打协议,预约到4月8日。但是4月8日卖家已出差开会为由并未一起到房管局打印协议。到今天4月13日扔未到房管局重新预约。明显不配合,不按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如晚于合同约定日期办理手续则按照每天总房款价格的千分之一赔付滞纳金。如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总房款10%的违约金。当时定金交的是2万元,房款总价178.5万元。请问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及违约金法律是否支持?另外卖家拖着不办理协议的行为是否算违约?谢谢

其他 2016-04-13 18: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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