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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到一幅地X,但甲无钱开发,于是委托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全权处理X开发的一切事务"。乙与自然人BCD三人签订《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并约定:甲BCD各自出资,共同开发X,后按出资比例分配房地产,股东B和C销售及销售服务工作等。合同签订后,股东BC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但没有盖章,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如约先交了定金。之后,甲又聘任A为甲公司经理,买受人也按原协议全部缴清了购房款。现X全部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但甲不向买受人交房,其理由是:1、协议上无甲的签字,不予认可;2、买受人所有交的购房款全部是交给合资股东BC的,甲只认此款为BC的投资。买受人起诉,但至今无结果。问:1、买受人与BC签订的协议是不有效;2、买受人所交的款是不是购房款;3买受人应不应该要求甲为其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其他 2016-04-14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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