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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2016年3月我在一家4S店签订了一份“定车合同”,合同中写明“预付金额”5000元,同时在合同“双方权利及义务”中写明“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甲方相关经济损失”。请问,我现在因种种原因不想买这台车了,4S店是否应返还我的预付款5000元。“定车合同的预付款”是否等同于“定金”?谢谢

其他 2016-04-19 0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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