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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因继母不照顾父亲并且感情不和,与2008年9月协议离婚。继母是87年征婚到我家与父亲生活的,当时我17岁,弟弟13岁。现在继母在诉状中称:对待我兄弟俩如亲生子女一样抚养、教育、照顾,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要求我与弟弟支付赡养费。请问继母要举证她既抚养教育义务吗?是不是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不用举证就可判定我与弟弟负担赡养费?

离婚 2009-01-14 2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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