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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述:我姥姥今年91岁,瘫痪16余年,有4个儿女,我母亲为小女儿。老人没有退休金,自患病后一直和我母亲生活,现居住于一间公产房内(该房为国有企 业产权房屋,承租人为我母亲)。现产生如下纠纷: 1.老人没有退休金,生活保障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发放的80岁以上老人补贴及我和我母亲的工资。我姥姥的长女只是来我家伺候老人,其长子,次子均未承担过老 人的赡养义务。(只是不定时探望) 2.现居住房屋为我母亲在我姥爷70年代逝世后,顶替其参加工作后。原单位将承租人改为我母亲的。现在我姥姥的其他三个子女对此不予承认。因此发生过数次 纠纷,特别是老人的长子在今年5月17日,因不允许我母亲变动家内家具位置,而动手殴打我母亲。当地公安也以“家庭纠纷”问题备案。 我现在很困惑如下问题: 1.如何保障我姥姥的赡养问题,老人的长子,次子,长女该如何尽到赡养的义务(我不知道怎么证明他们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 2.在现住房内如何保障我母亲和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老人的长子,次子,长女 多次以该房屋为老人的名下为由,要求我母亲和我搬出或给予他们经济补偿。) 先急需先关法律帮助,为我解惑。 不胜感激

继承 2018-09-03 1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老人的条件有二:


    (1)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老人的子女无力赡养。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下: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n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n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
    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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