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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有一工程投标,A想投标做,就邀了B,C两人,在投标当场,B说要标10万,A说10万标不到,就写了8万,终于中标,但C认为会亏,当时就退出来了,合同时,A签了后,要B也签,B不愿意,说要那么多人签做什么。在投标前B 交了300押金,标后,押金退下来后A退还给B ,B说不急,以后再拿。 在工程进行中的所有工程中,都是A在做,喊人做事业是A,在雇员要加钱后,B说他喊人,就喊了几个人,但后来B又要给他喊来的人的加工资 ,B 在整个工程中露了5次面,所有工程中的事情全是A在协调和想办法,包括A在工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省了三个人工,而且A在工程中全程参与做工。B只有在最后村里开会拿钱的时候才出现,验收也没有来。与村民间所有的协调工作、与上面的所有事项都是A在处理。B自己在外面赚他自己的钱。他们事先没有任何关于效益分配的协议。 问A与B间的利益如何分配合理? A支付B 5次露面的工资,不与他分配利润合理吗? 在法律上有哪些条款依据? 多谢了!

其他 2011-03-02 2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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