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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去年11月与人签订了卖房协议,决定卖掉与叔叔共同居住的老宅,分得的房款重新购房自住。当时预计一个月左右可以取得房款,父母急于安置新家,还未拿到卖房的钱就通过中介在相城区融侨城找了新房。买卖双方见面后我父母将现实情况做了说明,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万一老宅的房款没有按时拿到导致付款延误,不算我家违约。我父母当即就支付2万元定金并签订了120万元的购房合同。不料老宅的房款因银行放款等原因一再耽搁,直到今年二月份才落定。其间苏州房价疯涨,新房主催促房款,双方多次通过中介进行情况沟通,于12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我家追加定金3万元,相约1月16日为最后期限,若我家仍不能支付房款,则原房主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售卖,但保证退回所有定金5万元,中介费由我家承担。之后到2月初我家拿到老宅出售的钱,立即与对方联系付款,对方却提出房价上涨20万元的要求(也就是140万元),由于我家无力承受,只能放弃此房,并于2月3日支付了全部中介费用。当时融侨城的房主也同意归还所有定金,适逢春节,房主说不在苏州,所以等到春节过后再来处理退钱事宜。一直等到三月中旬双方才通过中介会面,房主带来3万元现金,说最近资金周转困难,剩余2万元三月底支付。当时中介提出融侨城的房子若愿意出售150万元可以找到买主的,但房主说价格在170万以上才肯出手,并解释三月底有钱入账可以还给我家。接下来再联系他就始终推脱:三月底说过了清明节,过了清明节后说不能确定还款时间,大约4月20号左右,最近再问索性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请中介协助督促一下,他竟然信口回答说已经付给我家。请问各位法律界老师们,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呢?

其他 2016-04-26 0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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