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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案件属什么性质案件

金融 2016-04-26 21: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 你好,属于民事案件,债权债务纠纷。如果是在工地上干一天活有一天报酬的话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话主要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来规制,不在劳动法规制的范畴。可以先找老板协商支付拖欠工资的问题,协商未果的,收集证据,要能证明工作了多少天,每天工资是多少,现在还欠多少。如果能开到欠条是最好,开不到欠条只能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来处理了。收集好证据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但是要注意诉讼时效只有两年,超过了并且没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因素出现那么法律就不再保护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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