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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5年和公司签的合同,2011年到期,所签合同经过海南省人劳厅鉴证,合同上有关于提前离职的违约金的约定。 本人现在想辞职,公司答复,劳动合同法97条说,2008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存续,也就是以前的合同约定有效,我如果想提前离职,必须按约定违约金支付给公司。 可是劳动合同法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我没有以上情形。 请问我究竟要不要支付违约金?

争议解决 2008-03-18 1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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