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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原是一家集体商业企业由2002年转制而来,当时由公司转制40职工全员接纳(包括老总)转制款项由原企业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支付,部份职工出资作为小部份股权,而公司老总以出售部份房产,归还银行后多余的资金作为出资,占公司股权70%,另外有不在全体40人之内的前副总也分文末付占公司2%,他们所占的股权合法有效吗? 转制当时成立新公司出的资金是由其他公司借入的,后转制过后再出售部分房产归还其他公司及银行贷款后,多余部分作为老总的出资款,他们这样得到的股权合法吗?

其他 2011-03-06 1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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