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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甲乙双方自2012年3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2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4年。其中(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为试用期。这样的合同到期了没,当初进公司被要求多写了半年,现在离职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补偿呢,谢谢

离婚 2016-04-27 1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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