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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用工单位工作了13年,2004年3月27至今,第一份合同是跟用工单位签订,日期是2004年5月1日-2005年5月1日,自200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全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2016年5月1日跟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因为之前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给我,现在想裁决这段时间的劳动关系,应该告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告用工单位?

其他 2017-03-08 1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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