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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初签订购房合同,业主本人没有到场,业主母亲代签,支付定金7万,后经我爱我家追要业主委托书,没有公证、没有手印,只有业主签字,不能确认是否是业主本人签字(其母代交会委托书)。按照合同约定,4月起履行合同,违约方需按照房产总价的20%赔付。2月底房价大涨,业主违约,其母说儿子不同意卖方,我通过中介表述我不同意取消合同,要求其履行合同。4月初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现需业主配合网签,业主不出面,其母不出面,请问我能做什么?合同是否可以正常履行,其母是否负有法律责任,能否构成诈骗?

其他 2019-11-01 22:5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委托书系业主本人出具,即便没有公证和手印,依然发生法律效力,其母的代办行为合法有效,您可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但如果委托书非业主本人签署,则其母代签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鉴于您通过中介办理,可要求中介协助协商解决。
  • 您好,根据您的合同约定,如对方构成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 你好 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 协商不成 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 你好,及时起诉处理此事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起诉维权。
  • 您好,从而为你作出更准确的答复
  • 可以起诉其母亲,建议能来电叙述案件细节,从而为你作出更准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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