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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6月于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购置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俗称“小产权房”/毛坯房)用于生活。买的时候与拆迁安置户“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20万一次性成交,双方约定:若买卖成交后,原房主反悔的,需按房屋“当前市场价”的双倍赔偿买家。并且,若日后房屋下证(两证),王某需无条件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房屋(已经精装修),本人与今年4月10日卖给淮安人“李某”,45万元一次性成交,也约定了过户的时候,需要无条件配合。现在,街道办建设所与社区开始统计房屋户主是谁,接下来就要办证了。可是原房主“王某”要10万元过户费,我与下家李某,谁给上家王某10万元,就过户给谁。本着负责与多一事不如的原则,我希望下家“李某”直接出钱,过户,但是李某不同意。如果我们都不出钱,房子最终会写原房东“王某”的名字,这样的话,我就面临房子被收回,且对下家李某违约的困境。请问:如果我出10万元,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再问下家李某收回房子(退还他的45万元),可以吗?胜算的几率有多大?

房产纠纷 2016-05-03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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