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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负责人A分别以甲公司、乙公司名义与B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盖章为其偷盖两公司资料章,签字为工程项目名字和其本人名字,在甲、乙两公司已为A付清工程款时,A未付B货款,现B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甲乙公司分别为其付款,请问,这一表见代理成立吗?A既以甲公司名义与B签订合同,又以乙公司名义与B签订合同,且无两公司的委托书,B能认定A有甲公司或乙公司代理权吗?

其他 2018-12-10 05: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B公司也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
  • 你好,根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 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的合同。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参考《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贵单位应该与餐厅结算,然后再找那个业务经理主张赔偿。
  • 代理合同没限制,个人或者法人、社会组织都可以,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关键看他们有没有相应经营范围
    可以给代理人代签合同权限,代理人可以做什么,双方合同约定
    《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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