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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0日开始为公司工作(邮件证据和同事证明),2010年4月20日才签劳动合同,2013年4月20日第一次三年合同到期,然后第二次三年合同于2016年4月20日到期。我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没有说明任何情况,就不续签并给出N+1补偿。4月22日强行停了我的正常工作,没收电脑和邮箱账号。公司人事部一直把我按2010年3月20日入职(有邮件证据)。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我能否申请仲裁得到双倍赔偿?

其他 2016-05-12 1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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