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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之后,单位与我签过3份合同,第三份是2013年5月,本应该签无固定期限,但签的是固定期限,现在我要仲裁可以要双倍补偿吗?有几个前提:1、协商企业可以给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我不想签了;2、第二份合同公司用过其他公司名称,但都属于一个公司;3、我现在提出来仲裁这个问题,时效性是否可以?4、我能否先离职,再仲裁?

其他 2015-11-19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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