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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是,早些年他们将房子低价卖出去,现在获知波罗村作为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每户都能得到一笔不小的赔偿款,于是,他们想要回卖掉的房子。 2002年12月30日,通过熟人介绍,波罗村村民陆某将位于波罗村378号占地面积为106平方米的两层房屋以140660.00元卖给福建商人乐某。由于陆某出卖的住宅属于农村宅基地,无法进行房产和土地过户转移手续,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陆某将房屋的所有证件都交给乐某保管,不论今后发生社级以上政府部门占用房屋,卖方不得再有任何理由加以经济干涉及肇事行为。 乐某买回房屋后,拆除原来两层旧房,重新建盖了一栋5层小楼,并进行装修居住至今。2009年,陆某获知昆明城中村改造即将拆迁波罗村,根据政策规定,乐某的五层楼一旦拆迁,将会得到200多万的拆迁补偿,于是,陆某将乐某起诉到盘龙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返还已出卖的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也碰到案例中买主的情况,请问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诉讼 2011-03-07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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