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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的建材市场租了一个40平米的摊位,市场方自2000年就没有与我们签订过合同。但租金一直在收取,我于2001年1 月20 日交付了2011年全年的租金(有发票),但现在市场方要求我退出市场,没有任何补偿,同意退还2011年全年租金,但这样,我前期的样品版本及库存及再找市场的损失会高达10万元以上,我应该怎么办啊!!!

其他 2011-03-06 12: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超过六个月的,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签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市场方要求您退出不构成违约。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是违法的,协商补偿的话,你可以起诉。
  • 市场方面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
  • 市场方单方面让你退出市场,属于违约行为。至于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可以依照你们的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夜可以按照你的实际损失要求市场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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