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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常熟的一个房东!在2003年12月21日开始至2008年12月21日期间我把我的房子租给长春化工(常熟)有限公司,(其是用来提供员工居住),现在合同到期,现在我要求长春化工(常熟)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保管不善,使用过度的物品(按同等质量)进行修复或者(按市场价)进行折价赔付,然后退还押金,但是该公司拖着不办理,在我方反复催促下才与我方接触,但是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协议,但是如果不及时解决的话,我的损失会加大(一天的房租要100元)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诉讼 2009-01-15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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