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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河北省迁西县原电管站的工作人员,1985年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20多年。根据国家政策,2002年迁西县电力局进行体制改革将我们电管站的财、物收在电力局的名下,就不管我们这些人,致使我们在电管站期间的工龄得不到解决,电力局只承认我们体制改革后的工龄,也就是2002年—2009年的工龄。我们认为,迁西县电力局的这种做法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电力体制改革并不是我们本人造成的,我们被继续聘用后,原来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望各位律师指条明路!谢谢。

其他 2011-03-07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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