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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与原配离婚,其子女由一方扶养。后另一方又结婚。其生父母依据婚姻法37条的规定,给其亲生子女寄予生活费与教育费。如果按照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理解,能够将其生父母的行为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了吗

其他 2016-05-12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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