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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被清江人才市场派遣到工商局服务大厅工作(合同一年一签),2007年合同到期后,清江人才市场未与我续签合同,但我仍在工商局服务大厅工作。2008年5月4日,清江人才市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我2007年1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我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了解到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条规定,显然对劳动派遣排除了第四十条第三项的适用。 同时我提出2008年1-5月,我应和工商局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一样同工同酬。清江人才市场说我2008年1-5月是与他们的事实劳动关系,是2007年劳动合同的延续,应按2007年合同约定执行。 请问:长阳县清江人才市场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我2008年1-5月能否享受和工商局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一样同工同酬的待遇? 谢谢

其他 2017-05-01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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