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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到一家公司时没和公司签用工合同,他们口头承诺每天工作六小时,一周一天工休,月薪3000+500饭补,但自山班起前半个月上的是9点到六点,每周休一天的班,后要求上一天(12小时),休一天,又上了快一个月,就在今天工资才到账,我是4月6日第一天上的班,五月19日才把四月工资发下来,和原许诺的差别很大,他们的计算方法是用工资3000除以30天,在乘上班出勤的18天,饭补一天15*18天加一起计算的,我们前面每天九小时,一周休一天已经超过周40小时工作时间了,后面的一天是12小时,上一休一,在计算考勤时他们把12小时的一天也按正常一天计算的,请问如何仲裁?

其他 2016-05-20 0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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