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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7岁女孩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告我强奸,罪名能成立吗

刑事辩护 2020-11-04 00:5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发现强奸罪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关于强奸罪的成立,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 罪名是否成立需看公安机关认定的证据是否充分,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者的口供和其他证据能确定男方系采取暴力等手段违背女方意愿而进行强奸的,就可以立案追究男方的责任。 如果需要,建议还是委托律师介入帮助
  • 关键是要看发生性关系时有无强迫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如果有这些证据的话,则涉嫌强奸罪。
  • 根据证据和事实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若女方已经报案,建议尽早委托当地律师介入。
  • 你好!我不知道你们情况的具体细节,但是我仍然还是要批评你! 17岁,那是一个还不到成年的年龄,因此,跟这个年龄段的还不能完全认知自己行为含义的女孩发生性关系,至少是要受道义谴责的! 至于你的问题,我告诉你,跟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自愿甚至是主动,都将构成强奸罪、而且具备了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对于17岁的女孩,如果该女孩本人确实是自愿的、而且你也可以说得清对方自愿的具体情况,那是不会成立强奸罪的罪名的——问题是,如果她确实是自愿的,后来怎么又会告你强奸呢?她告你强奸,你还能说得清吗?
  • 你好关键要看有没有证据,以及你有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的手段
  • 关键是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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