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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是在1986年建造的,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上只有我奶奶一个人的名字,当时一家人在一起生活,我父母在1991年离婚,92年我父娶了继母与爷爷奶奶不和,分家,我跟着爷爷奶奶长大。现在父与继母霸占房产,主张这个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他们有份额,理由是2007年《物权法》才出台,房子是2007年前建造的,房产的权属不能以产权登记为准,应以日常生活经验这样来认定:这个房子是由爷爷奶奶以前的老房子拆迁以地基换地基(原来100M2政府给我爷爷奶奶重新划100M2)而来,当时政府还补偿了我爷爷奶奶2000多元钱,但当时是平房,2000多元钱并不足以修好现在的楼房,修好现在这个楼房(当时共花了6000元)的其余款项应当是由一家人共同出的资(我父与继母无出资建造房子的证据)我父的法官还说你想嘛,一家人修房子是个大事,你父当时正值壮年又有劳动能力,就有收入,是不可能不花钱修房子的,因此就可认定现在的这个房子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我父有份额。我怎么想都觉得不对?我父和法官的说法有理吗?望高手指点一下哈!

其他 2016-05-23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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