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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您好!我有一事向您请教:1981年,当时生产队为农户分了饲料地,村里对农户饲料地也没有进行登记备案。1992年我与同村同组村民口头协议互换等面积饲料地,当时没有见证人。但是,双方实际耕种了互换的土地23年,我家已在此地栽了桃树、橘树20余年。从分地到户、二轮承包、直到2005年签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村一直未将饲料地进行纳入登记备案。2014年对方听说现在要征收我们互换的饲料地有补偿,就以当时未签书面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我退还已换饲料地。一审、二审法院现均已驳回原告诉讼,但建议原告如长期耕种此地属实可向当地政府要求确权。现在,原告已向镇政府申请确权。请问律师:法院裁定是否恰当?我们互换土地是否有效?镇政府能将争议地确权给原告吗?急盼解答,谢谢!

其他 2016-05-24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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