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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2002年购置了一套价值60万余元的房屋,首付30万元之后实行余款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之后又办理了房屋的产权所有证。李先生在次年即2002年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承担了房屋的余款分期付款30万元。2009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协议离婚,于是涉及到双方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房产评估中心对该房产的评估结果为市值120万元。赵女士与李先生对房屋归属权产生争议:李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在结婚之前就购买的,因此属于个人财产,赵女士无权参与房屋产权的划分;而赵女士则认为这套房屋由双方共同支付按揭余款,因此应为双方共同所有,理应参与房屋的产权划分。

离婚 2016-05-25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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