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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8年2月28日,工资条款如下:“甲方按月付给乙方固定工资7000元,其中每月支付固定工资5000元,其中绩效工资1500元/月,年薪剩余部分及当月绩效工资及年终奖励工资结合个人业绩表现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兑现。”实际情况:每月支付固定工资5000元,但是一直是拖欠一个多月才发;我4月份提出辞职前,剩余2000元一直没有兑现,说是没有达到公司期望,不发剩余部分;后来经过协商说效益不好,只发了10000元(公司没有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还有4月份的工资到现在也没有发放;另外也一直拖欠社保好几个月没有交;我在离职单上写了除3-4月份工资外,与公司不存在经济纠纷。不知道像这种情况,能不能胜诉。谢谢!

其他 2016-05-25 2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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