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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没有支付过一次抚养费,再婚,生子。男方因病死亡,孩子现和男方父母生活,12周岁。孩子厌恶其母至极。女方离婚上诉时谎报很多实情,欺负男方家里文化水平低。离婚后常打扰孩子,严重影响孩子学习状态以及身心健康,引发争吵。再婚后带其前夫及儿子骚扰孩子,刺激失去儿子的老人。孩子父亲生前为人善良且从未对其实施家暴。女方因其得病而要求离婚,曾阻止孩子与父亲爷爷奶奶相处,不给予孩子自由空间。对于这种生而不养的混蛋母亲,应如何用法律制裁?能让它失去看望孩子的权利?并且支付多年未付的抚养费?

离婚 2016-05-27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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