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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4月进入某公司任职,2010年5月生产后因体力不支,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在国家规定的4.5个月产假过后仍旧申请休假。公司只批5个月。约定最后工作日为2011年2月15日。并向公司提交了2011.2.1-2011.2.15日的病假单。但没有收到公司支付的最后半个月工资。问起原因为最后一个月工资只按时间工作时间计算,病假等一律不计算工资。且当月16日前离职的均不缴纳当月保险及公积金。 想问一下,即使公司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否符合劳动法。我是否可以追究? 谢谢。

其他 2011-03-14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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