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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我在网络上查到了劳动部关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工龄计算方面的几个问题的请示》(川劳险[1990]19号)】的第五条关于童工工龄的计算问题的答复。 【 五、对于在《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发布之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招用的童工,一律不予计算未满十六岁前工龄。】 我的理解是在(国发[1986]77号)发布之前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有档案.按档案记载参加工作时间应当计算工龄。按法律角度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教一下老师。

争议解决 2011-06-09 0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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