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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欠了别人20万元,他说要把房子抵押给对方,但是房子是我名下,我不同意。债主叫讨债公司来催债,我由于害怕签下了40万的房屋买卖协议(房贷由买方自理),还写了40万的收条,债主把10万元的欠条还给我。但是中间的差价债主并没有给我,讨债公司和债主都说这只是走个形式,意思就是价值40万的房子20万就抵给他了。如果不是害怕讨债公司的人,我是绝对不会签这样的协议和收条的,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而且后期我有了录音证明这个合同只是走个形式

离婚 2016-06-02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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