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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10月26日入职,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即2015年11月25日转正,2015年12月1日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算违法吗?可以请求支付延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的双培工资吗?具体是怎么算的,是从2015年11月25日算到2015年12月1日的双倍工资?还是怎么算的?2、双方约定转正后补交试用期的社会保险,但拨打12333查询,公司未交2015年11月份的社保,该如何主张权利,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3、关于合同约定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只约定了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包括在工资里面);但未约定离职期后的补偿,但离职后需要在一年内不得从事竞业限制相关业务及任职;该如何主张权利?4、公司因劳动者未提交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8日工作周报,对劳动者处罚1000元,在这期间,是因公司从2016年5月4日至5月18日关闭劳动者公司个人邮箱所致,劳动者在2016年5月18日用自己的qq邮箱提交了2016年5月1日至5月18日的销售周报并在邮件中做了说明未发销售周报的原因,劳动者一直在此期间在用qq、微信、短信等汇报工作,反馈项目信息,有聊天记录为证,所有这些证据可否推翻公司的经济处罚(公司处罚理由:未提交2016年5月1日至5月18日的销售周报导致销售工作得不到及时准确的跟进与扩大),我用qq、微信、短信等汇报工作的聊天记录申请仲裁,可否获得支持?目前,劳动者已被公司违法辞退(不能胜任本质工作为由)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强退,劳动者现有公司辞退书、经济处罚书、2016年4月工资单、银行交易明细、销售合同、劳动合同(含保密协议)、社保月缴费明细等,公司盖章了的,现在准备申请双倍赔偿和请求上述相关事项,可否获得支持?还需要准备或者提供些什么材料?非常感谢!

其他 2016-06-06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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