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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老公一个在南京,一个上海,但是我想离婚,请问在南京可以申请离婚吗?

离婚 2019-12-13 06:5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协议离婚的,双方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原婚姻登记部门办理;起诉离婚的,准备起诉状,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委托律师到被告住所地或户籍地法院立案。
  • 您好,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你好!协议离婚原发证地;诉讼离婚在被告所在地。可来电
  • 对方在南京的,可以的。
  • 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携带如下证件:起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诉讼状,需要提交两份,如果有财产纠纷,可以提交财产的证据,如果有子女抚养纠纷,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在立案的后,所有原件全部拿回,复印件留存法院立案庭。
  • 一、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3、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离婚的条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
    提出离婚有两种形式:
    1、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
    2、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 《民诉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可以”二字)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考虑在南京起诉。
  • 您好,一方户籍所在地都可以。
  • 可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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