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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签的是计时工资,每小时的工资在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上被分为:底薪+工作津贴+生活补助。但公司算加班费时:晚上加班工资只用底薪的1.5倍计算,周六加班是底薪的2倍+工作津贴+生活补助,后面两项没给到2倍? 法定假日又是按正常工资(底薪+工作津贴+生活补助)全额的3倍支付。 这种加班工资支付是否违法?跟公司协商时,公司单方面提出工作津贴与生活补助只是福利,但没在合同上注明,而且这两项均跟工作时间完全挂钩的,每个月固定支付的,需要怎样追讨此克扣的加班费?

调解 2011-03-20 0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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